37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
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 3 個月內不自行完成者,經管理
委員會聲請法院拍賣之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的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A)優先於普通抵押權
(B)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C)與普通抵押權同
(D)與一般債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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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2329), C(79), D(63), E(0) #1572795
統計: A(259), B(2329), C(79), D(63), E(0) #1572795
詳解 (共 4 筆)
#3664168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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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946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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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237
公寓 第22條1項: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公寓 第22條2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公寓 第22條3項: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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