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憲法法庭如擬將與聲請解釋標的有關,但非聲請範圍之法令納入審查,通常會援引下列何種
理論或原則?
(A)不告不理原則
(B)重要關聯性理論
(C)重要因果關係理論
(D)無漏洞權利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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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1850), C(146), D(90), E(0) #3256003
統計: A(272), B(1850), C(146), D(90), E(0) #3256003
詳解 (共 6 筆)
#6230883
111年憲裁字第7號
聲請人主張略以: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為特別權力關係之法源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既以釋字第75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推倒特別權力關係之高牆,亦應補充解釋,一併宣告系爭規定一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同時亦應基於重要關聯性理論,擴張一併宣告行政程序法第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二及三)為違憲,藉以落實受刑人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之基本人權。爰聲請大法官為裁判、法規範違憲之宣告,並予補充解釋暨暫時處分等語。ㅤㅤ
上述為重要關聯性理論在釋憲實務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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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96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聲請釋憲案件,間引用「重要關聯性」理論以擴張審查客體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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