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下列有關預告登記之敘述,何者有誤?
(A)登記名義人就土地所為處分,對其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B)對於因徵收而為新登記,無排除效力
(C)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即可聲請
(D)應由請求權人會同登記名義人始可聲請
(出處:土地法第 7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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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309), C(400), D(1116), E(0) #2686465
統計: A(392), B(309), C(400), D(1116), E(0) #2686465
詳解 (共 3 筆)
#5645973
第79-1條(預告登記之原因及要件)
I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II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III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II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III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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