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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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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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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年份:
106年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37.民法有關簡易交付,係指下列何種情形?
(A)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B)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C)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D)動產受讓時,如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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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chen.ally.sh
B1 ·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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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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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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