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專業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成立之目的係在管轄專門領域案件之獨立的法院
(B)全臺包含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及臺中少年法院兩個專業法院
(C)專業法院之設立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僅得於必要時成立專業法庭
(D)專業法院為國家的獨立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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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00), C(145), D(107), E(0) #804504
統計: A(16), B(800), C(145), D(107), E(0) #804504
詳解 (共 7 筆)
#1440454
全臺少年法院只有一個 =>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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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378
成立之目的係在管轄專門領域案件之獨立的法院
少法院全臺包含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專業法院之設立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僅得於必要時成立專業法庭
專業法院為國家的獨立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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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899
(A)成立之目的係在管轄專門領域案件之獨立的法院(O)
(B)全臺包含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及臺中少年法院兩個專業法院(X;僅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無臺中少年法院)
(C)專業法院之設立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僅得於必要時成立專業法庭(O)
(D)專業法院為國家的獨立司法機關(O)
(B)全臺包含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及
(C)專業法院之設立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僅得於必要時成立專業法庭(O)
(D)專業法院為國家的獨立司法機關(O)
法院組織法 第 8 條 (地方法院之設置)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法院組織法 第 36 條 (民庭刑庭之設置)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補充
法院組織法 第 14 條 (民庭、刑庭及行政訴訟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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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73
智慧財產法院也是專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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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785
請問b錯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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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123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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