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其作用為何?
(A)月退休金不能維持生活之用
(B)意外發生之用
(C)退休金專戶存款不足之用
(D)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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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50), C(51), D(719), E(0) #683492

詳解 (共 2 筆)

#959958

勞工退休金條例(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 25 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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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688

就其他實務上較有爭議之部分,爰再分別說明如后:

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二)績效或工作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夜點費及誤餐費: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

伙(膳)食津貼: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然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則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考核獎金:關於員工年度考核無級可晉者加發一個月薪資,若係屬事業單位每年年終考核發給勞工之考核獎金,應非屬工資

加班費: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並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

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

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關於此部分,勞委會之見解均認為應屬於工資範疇,且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

特別休假日之出勤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第39條規定,特別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如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特別休假日不出勤,工資照給,出勤另加給工資,此項於特別休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亦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仍屬工資。惟其加給之工資,係以犧牲特別休假為前提,且雇主於特別休假日,是否需勞工工作,為不確定之事,故於特別休假日出勤所加給之工資不能認係經常性給與,況特別休假日不出勤照給之工資,已列入平均工資,若再就出勤加給之工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而特別休假又集中於退休前六個月內,將使平均工資膨脹,有失公平,是以特別休假出勤之工資,不應計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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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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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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