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所規定雇主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B)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可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而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C)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並不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不屬於該條雇主之 意義之內
(D)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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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1), C(143), D(4), E(0) #3034571

詳解 (共 2 筆)

#6277866
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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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8711
答案是 (C) 錯誤。 理由解析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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