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有關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借戶填寫之資料詳加查證
(B)確認借戶任職之公司行號係經合法登記
(C)為免擾民應以電話查詢代替實地調查
(D)必要時得向稅務機關查證其財力證明文件
統計: A(7), B(18), C(1929), D(51), E(0) #2668903
詳解 (共 2 筆)
為防範以偽造所得扣繳憑單等資料詐騙冒貸,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注意事項
台財融(六)字第0916000521號 函
說明:一 邇來本部對金融機構檢查,發現有不法集團勾結行員以偽造所得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資料向金融機構詐騙冒貸並於事後收取回扣之情形,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安定,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健全徵信、授信及追蹤考核制度,以避免詐騙冒貸案件發生。
二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請依下列事項注意辦理:
(一) 對借戶填寫之申請書資料內容應詳為查證,如借戶任職之公司行號是否確為經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之公司行號,該公司行號電話號碼經與查號台查得支電話號碼是否相同等,均應經查證程序,如查證發現借戶填寫之任職公司行號未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或其電話號碼與查號台查得之電話號碼不同或電話號碼於查號台未登記,應衡酌採取適當查證確認或實地調查程序,以避免遭歹徒以輾轉轉接電話方式冒名接受電話徵信。
(二) 對借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應至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ww.ris.gov.tw)查詢並確實核對客戶身分,以防範不法人士持偽冒身分證冒貸。
(三) 對借戶提供之財力證明文件如: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銀行存摺等資料,應詳細審查其真偽,必要時並應向稅務機關、證明書簽發單位或金融同業查證,以防範以偽造不實之財力證明資料冒貸。
(四) 金融機構如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委託第三人為消費性放款之行銷或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之核對等業務,金融機構仍需依徵信及授信等程序妥為查證,如發現受委託第三人有以偽造不實資料或人頭戶申請貸款情節者,應即終止委託契約,若涉有違法情事並應移送法辦。
(五) 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或金融機構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間有資金往來,如發現有不當資金往來情形,應嚴予查處相關人員責任,若涉有違法情事並應移送法辦。
三 金融機構對前述注意事項應列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查核重點,對相關委外事項並應切實依本部「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應注意事項」規定定期稽核,並評估受託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妥適性,以維健全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