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王老師是學校特教業務承辦人,他要辦理有關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依相關規定下列哪一個敘述是正確的做法?
(A)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B)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二個月內訂定
(C)有特殊需求的學生,需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通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D)高級中等教育以下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以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篩選、安置、教學及輔導等相關事宜
統計: A(3213), B(206), C(1093), D(768), E(0) #556825
詳解 (共 10 筆)
A和C的法源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B的法源依據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D的法源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補充特推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C)承 2F & 4F 法規內容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D)特殊教育諮詢會→特推會!
覺得C選項出得很不好
送鑑定前是一定要先徵得家長同意的
法規上說"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家長配合"的情況
是確定學生有特殊需求,但是家長不送鑑定,才會這樣做
C選項會讓人誤會是一開始不需要家長同意就可以通報鑑定
會讓人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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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