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承攬報酬之給付,原則上採後付主義
(B)承攬工作須一次全部給付者,實務見解認為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C)承攬人有催告權,此項催告權之行使,係屬意思表示
(D)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264), C(394), D(56), E(0) #2108150
統計: A(45), B(264), C(394), D(56), E(0) #2108150
詳解 (共 4 筆)
#5091968
(C) 承攬人有催告權,此項催告權之行使,係屬意思表示
—錯誤;催告屬於「意思通知」
⒈準法律行為可分為觀念通知、意思通知及情感通知:
①觀念通知:ex通知
②意思通知:ex請求、拒絕(要約)、催告
③情感通知:ex宥恕
資料來源:程怡 筆記
19
0
#5922695
(A) 承攬報酬之給付,原則上採後付主義
(B) 承攬工作須一次全部給付者,實務見解認為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C) 承攬人有催告權,此項催告權之行使,係屬意思表示>>意思通知
(D)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催告
給別人通知,催促他負擔義務或是行使權利。
催告負擔義務人時,只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不需要表明確定的金額或數量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D)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民事判決
雖然新法增訂「登記」字眼,但隨之引發爭議的討論在於,承攬人抵押權權有無登記之效力如何?向來文獻討論上即以「其是否屬強制性意定抵押權或法定抵押權」而有所爭論。
部分學說和多數實務見解認為,為確保承攬人之利益並兼顧交易安全,藉由物權登記之公示原則,使第三人得以明確了解該抵押權之存否。因此,承攬人抵押權應定性為「強制性意定抵押權」,按民法第513條規定,承攬人僅係獲得強制性請求登記抵押權之權利,而其登記乃生效要件,故抵押權須經登記始生效力,倘未經登記者,自不生效力。
然部分學說、少數實務見解則認為,由於承攬人報酬採後付原則(即失去同時履行抗辯之報酬債權),且承攬過程中尚要承擔定作人終止(或解除)契約、不為協力工作等特殊風險 。是將承攬人抵押權定性為「法定抵押權」,對其較為有利,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然依法律行為移轉該法定抵押權之處分行為,仍須先為法定抵押權登記後,再經該法定抵押權之移轉登記完訖,始生其物權移轉之效力。此時登記僅為對抗要件,倘未經登記者,自不得對抗第三人。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