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
(B)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C)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禁止其該案件之代理或辯護
(D)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命其退出法庭之處分,該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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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3), C(609), D(39), E(0) #2436167
統計: A(32), B(53), C(609), D(39), E(0) #2436167
詳解 (共 4 筆)
#4788791
(A)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O)
(B)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O)
(C)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禁止其該案件之代理或辯護(X)
(D)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命其退出法庭之處分,該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O)
(B)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O)
(C)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禁止其該案件之代理或辯護(X)
(D)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命其退出法庭之處分,該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O)
法院組織法 第 91 條 (妨害法庭之處分及效力)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法院組織法 第 92 條 (代理人辯護人妨害法庭之處分)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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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2481
法院組織法第92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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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658
第 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第 91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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