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人民依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可制定過渡條款或採取補救措施
(B)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一律不得適用
(C)因公益必要而變動法規者,無須考量人民之信賴利益
(D)我國釋憲實務並未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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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2), B(1001), C(216), D(378), E(0) #3116921
統計: A(5672), B(1001), C(216), D(378), E(0) #3116921
詳解 (共 8 筆)
#5999597
(B) 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不得適用,例外得適用(從新從優原則)
(C) 因公益必要而變動法規者,須考量人民之信賴利益
(D) 我國釋憲實務有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法條未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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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455
(A)釋字第620號解釋:
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改變,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社會環境之需求,而為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難免影響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立法者審酌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目的,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例如明定過渡條款,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或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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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676
(A) 如人民依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可制定過渡條款或採取補救措施
- #574: 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B) 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一律不得適用
- #574: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不真正朔及既往)
(C) 因公益必要而變動法規者,無須考量人民之信賴利益
- #574: 依新修正之規定而不得上訴時,雖非法律溯及適用,對人民之信賴利益,難謂無重大影響,為兼顧公共利益並適度保護當事人之信賴,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判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有增加時,而依增加前之法令許之者,仍得上訴」,以為過渡條款,與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D) 我國釋憲實務並未區分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 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法律對於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事後所訂定 之法規予以重新評價。
- 所謂「不真正溯及既往」,係指對於業已發生但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制 定法律而向將來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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