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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5479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54794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9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集本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議案,下列何者不得以臨時 動議之方式提出?
(A)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B)甲股東建議 A 公司合理捐贈慈善事業,以善盡社會責任
(C)提議於三個月後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
(D)追究董事具有利益衝突之交易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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