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下列有關管制藥品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管制藥品均應置於業務處所,並應專櫃儲藏
(B)藥局依規定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應依各藥品批號分別登載收支情形
(C)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除歇業或停業外,不得借貸、轉讓
(D)調劑或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
統計: A(578), B(2202), C(616), D(4449), E(0) #1943409
詳解 (共 10 筆)
例外:「可轉讓一、二級管藥」
1.管藥登記證撤銷或廢止:轉讓、銷毀
2.受停業處分:轉讓、銷毀、自行保管
3.申請歇業:轉讓、銷毀
4.申請停業:轉讓、銷毀、自行保管
(不論懲罰還是自行申請,只要是「停業」就多一項「自行保管」)
附法條
此限。
或管制藥品登記證受撤銷、廢止或停業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由原負責人保管。
三、受撤銷或廢止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應自第一款所定申報之日
起六十日內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再分別報請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查核,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
,報請食品藥物署查核。
四、受停業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一、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
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三、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歇業或停業或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後,應儘速
轉報食品藥物署。
(A)醫療院所:1-3級要鎖,西藥商:全數管制藥品都要鎖
(B)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1-4級 每日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登載(依照品項)
申報者: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
| 1-3 | 病人姓名、領用數量 | 已經改為與四級一樣 每年一月申報一次 |
| 4 | 總使用量 | 每年一月申報一次 |
cf
西藥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
應於每月20日前就其前1個月簿冊登載情形,依藥品品項逐批載明,
向所在地、銷售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就算該期間無任何管制藥品收入、支出結存亦同
非下列情形,一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
1、2點:須在受處分起15日內分別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以及食品藥物局申報
1.管藥登記證撤銷或廢止:轉讓、銷毀(60日內)
2.受停業處分:轉讓、銷毀、自行保管
3、4須分別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以及食品藥物局申報
3.申請歇業:轉讓、銷毀
4.申請停業:轉讓、銷毀、自行保管
(不論懲罰還是自行申請,只要是「停業」就多一項「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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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B) 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登載收支情形
(C) 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於101年6月20日修正,自101年起管制藥品
1-4級統一於每年1月份申報前一年收支結存即可,不須再每年1月及7月份每
半年申報1-3級管制藥品
https://sig.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AB4EE48A741A8EDD&sms=88E0D95F05603D5F&s=69149F8440E7B9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