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曾經農地重劃之土地於區段徵收時,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比例規定為何?
(A)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B)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C)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D)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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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08), C(14), D(5), E(0) #951120

詳解 (共 2 筆)

#1519235


第三十九條 (現金補償原則)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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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687
第39條第二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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