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法益受侵害時,被害人不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A)父母因未成年子女遭綁架勒贖而精神痛苦
(B)在住宅區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C)停放路邊之愛車遭嚴重碰撞毀損,難以修復而傷神不已
(D)遭散播不實醜聞,名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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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8), C(723), D(8), E(0) #2108151
統計: A(38), B(48), C(723), D(8), E(0) #2108151
詳解 (共 3 筆)
#6674812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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