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無過失之甲以「為乙之保證人」的意思與丙訂定保證契約,但在保證契約內卻寫成「為丁之保證人」。 試問:甲之意思表示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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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50), C(910), D(45), E(0) #884538

詳解 (共 2 筆)

#1142495
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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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910
第 88 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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