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採「全部賠償原則」
(B)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諸如違約金之約定或和解契約之簽訂均屬之
(C)在人身健康受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不能工作致收入減少亦屬「所受損害」
(D)「所受損害」又稱為「積極損害」,「所失利益」又稱為「消極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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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53), C(515), D(114), E(0) #884543
統計: A(277), B(53), C(515), D(114), E(0) #884543
詳解 (共 5 筆)
#1855642
全部賠償就是依照你能提出多少證明就賠償多少的原則阿
舉例來說:甲騎機車發生一場車禍,對方乙為酒駕,民事上就可以向他求償:
所受損害: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用(回復原狀)
所失利益:住院期間無法工作所失去的薪資(扣繳憑單或同業薪資水準等)<-並非你說多少薪水就多少薪水需要舉證,不然就是最低薪資來計算
當然事情不只這麼簡單....
還要去考慮216-1損益相抵、217與有過失和218生計酌減的減免事由
扣除後最終的才是你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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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737
(C)所失利益
17
1
#1525498
受有多少損害即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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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920
| 第 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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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240
全部賠償原則 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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