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之弟乙因購買大型家電,需搬運回家,向甲借用其所有之貨車。甲雖明知乙並無駕照,仍將車借給乙 使用。乙在搬運過程中超速闖越紅燈,致撞傷行人丙。丙就其損害,向甲請求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A)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責任」
(B)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
(C)民法第 189 條之「定作人責任」
(D)民法第 191-3 條之「危險製造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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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8), B(106), C(23), D(221), E(0) #884540

詳解 (共 3 筆)

#1239380

民法

第184條

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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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996
而甲對丙之賠償責任則適用民法184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依題示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五項之規定,
故甲對丙應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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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915
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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