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民法第 184 條所定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規定 3 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B)本條係以故意責任原則為基礎
(C)本條區別「權利」與「利益」,而為「區別性的權益保護」
(D)對於本條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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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780), C(132), D(257), E(0) #884541
統計: A(79), B(780), C(132), D(257), E(0) #884541
詳解 (共 6 筆)
#1525255
以故意或過失原則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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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872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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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346
民法184條保護「權利」而非「利益」,且權利僅限於絕對權,不包含相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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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589
3 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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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254
不然以什麼原則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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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256
(C)區別性的權益保護 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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