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民法第 184 條所定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規定 3 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B)本條係以故意責任原則為基礎
(C)本條區別「權利」與「利益」,而為「區別性的權益保護」
(D)對於本條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 B(780), C(132), D(257), E(0) #884541

詳解 (共 6 筆)

#1525255

以故意或過失原則為基礎

42
0
#1162872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5
1
#2660346

民法184條保護「權利」而非「利益」,且權利僅限於絕對權,不包含相對權。

11
0
#3661589

 3 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5
1
#1525254

不然以什麼原則為基礎?

3
2
#1525256

(C)區別性的權益保護    是什麼?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15130
未解鎖
 3 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1.因故意或...
(共 1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