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以追求企業合併綜效。下列有關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 B 有限公司合併
(B)若 A 公司欲與 C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存續合併,則存續公司必須為 C 股份有限公司
(C) A 公司決議與 D 有限公司合併後,則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 限內提出異議
(D)若 A 公司決議與 E 有限公司合併卻漏未通知債權人,則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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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58), C(40), D(30), E(0) #328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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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428
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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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904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以追求企業合併綜效。下列有關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 B 有限公司合併
【公司法第113條 - 變更章程、合併、解散、清算之準用規定】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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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 A 公司欲與 C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存續合併,則存續公司必須為 C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316-1條 - 公司合併、分割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之限制】
I.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II.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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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公司決議與 D 有限公司合併後,則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D) 若 A 公司決議與 E 有限公司合併卻漏未通知債權人,則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企業併購法第23條】
I.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II.公司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間內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不提供相當之擔保、不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III.第一項規定,於依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之合併,以適用於消滅公司債權人為限;其通知及公告,以消滅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日為起算日。
IV.第一項規定,於依第十九條規定之簡易合併,以適用於子公司債權人為限;其通知及公告,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日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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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選項公司法113條準用73 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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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0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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