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者非法務部規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家庭成員?
(A)配偶的父母
(B)兄弟姊妹
(C)子女之子女
(D)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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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 C(202), D(30), E(0) #3705559
統計: A(20), B(11), C(202), D(30), E(0) #3705559
詳解 (共 1 筆)
#730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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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家庭成員範圍 (Family Members)
1. 配偶:包括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2. 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如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繼父母、養父母。
3. 兄弟姊妹。
4. 配偶之兄弟姊妹。
1. 配偶:包括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
2. 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如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繼父母、養父母。
3. 兄弟姊妹。
4. 配偶之兄弟姊妹。
二、 密切關係之人 (Close Associates)
除了親屬外,若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有以下密切社會或職業關係者,同樣被視為需要嚴格審查的對象:
1. 合夥人:同一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同公司高階主管/董監事:同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高級主管。
3. 密切商業往來人:例如密切的財務糾紛或共同投資關係人。
4. 受僱人或僱用人。
5. 債務關係人:同一借款之借款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人。
6. 受益人:共同持有信託或法人之實質受益人。
7. 保險人:以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為受益人之人身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8. 代理人:代理其執行交易之人。
9. 人民團體負責人:政治性職務人士所屬團體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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