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簡稱校事會議)對校園中處理教師有「不適任」之案件,透過明確規範「調查」及「輔導」程序,以保障教師權益。哪一項的敘述為非?
(A) 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B)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C) 校事會議委員,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
(D)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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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358), C(2792), D(336), E(0) #3245119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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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第 十二 條
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校事會議應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家長會無法推派代表者,由全國或地方家
長團體代表擔任。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五、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 十八 條
校事會議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或學校直接派員調查之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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