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種法令明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A)憲法
(B)教育基
本法
(C)教師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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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3941), C(3152), D(769), E(0) #863230
統計: A(157), B(3941), C(3152), D(769), E(0) #863230
詳解 (共 10 筆)
#1110057
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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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355
3.下列哪一項法令是規定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待遇、退休、教師組織的主要法令?
(A)國民教育法
(B)師資培育法
(C)教育基本法
(D)教師法。
(A)國民教育法
(B)師資培育法
(C)教育基本法
(D)教師法。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fulltext-%E6%95%99%E5%B8%AB%E6%B3%95%E6%95%99%E8%82%B2%E5%9F%BA%E6%9C%AC%E6%B3%95.htm#99#ixzz4Dyh6mTqy
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時得回任教師,是以下哪何者的規定?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師法
(D)師資培育法。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師法
(D)師資培育法。
統計: A(1421),B(173),C(1448),D(41),E(1) #1752
個人分析: 尚未作答
個人分析: 尚未作答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fulltext-%E6%95%99%E5%B8%AB%E6%B3%95%E6%95%99%E8%82%B2%E5%9F%BA%E6%9C%AC%E6%B3%95.htm#99#ixzz4DyhCnx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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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985
教師法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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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851
每次都會選到教師法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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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4489
教師法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 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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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311
整理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
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
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教師法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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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614
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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