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法規適用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後法優於前法
(B)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C) 法律優於法規命令
(D)
法律優於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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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1), C(25), D(1313), E(0) #2769222
統計: A(38), B(21), C(25), D(1313), E(0) #2769222
詳解 (共 4 筆)
#5143234
見釋字543理由書最末段:「緊急命令發布後,執行命令之行政機關得否為補充規定,又此項規定應否送請立法機關審查,於本解釋公布前,現行法制規範未臻明確,是總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前揭緊急命令,行政院就此訂定之執行要點,應遵循之程序,與上開意旨,雖有未合,尚不生違憲問題」以及前揭字句:「行政院依緊急命令發布之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立法院如經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之規範內容時,緊急命令應於此範圍內失效,乃屬當然。」
依該文意解釋,緊急命令本身不因未送立法院審議即失效,緊急命令本身具有取代法律的特殊性、法源依據源自於憲法,與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命令有所不同,立法院本身僅具追認,而非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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