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對於行為人應不予處罰?
(A) 15 歲之甲騎乘機車行駛公路
(B) 乙駕駛汽車因恍神而闖紅燈
(C) 丙因趕上班而未戴安全帽
(D)丁為避讓消防車而違規右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6), C(3), D(1549), E(0) #2769224

詳解 (共 4 筆)

#5143242

行政罰法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責任條件要求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過失者,不予處罰 

10
0
#5059378
(A)行為人超過14歲,需受罰行政罰法第...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5143245

依法務部96年1月12日法律決字第0950045522號函就法規之諮詢解釋,謂:「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所稱「故意」,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其判斷標準,乃行為人之「明知」、「預見」等認識範圍,原則上均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為準,至於有無違法性之認識,則非所問。又所謂「過失」,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而言。其注意程序之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社會通念認係謹慎且認真之人為準,但如依法行為人應具備特別知識或能力者,則相應地提高其注意標準;至其注意範圍,原則上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其範圍,此從相關法規明文規定可知,如欠缺相關法規明文規定,則宜從「預見可能性」觀察,視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客觀上可得認識而定其應注意範圍

6
0
#50791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2項規定 聞...
(共 1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47224
未解鎖
6.               ...
(共 4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