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罰鍰應遵守比例原則
(B) 立法者得就違法情節之輕重,規定不同之罰 鍰額度
(C) 行政機關僅得於法定罰鍰上限內裁罰,不問違規所得利益多寡
(D) 罰鍰之裁處,應有法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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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7), C(1390), D(13), E(0) #2769225
統計: A(16), B(37), C(1390), D(13), E(0) #2769225
詳解 (共 5 筆)
#5149147
法規名稱:行政罰法
第 18 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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