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那項兒童福利服務,目的在彌補家庭角色功能對兒童照顧不足,提供家庭系統外的福利服 務,以避免家庭產生危機?
(A)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
(B)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
(C)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
(D)保護性兒童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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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 B(1285), C(239), D(52), E(0) #2190127

詳解 (共 4 筆)

#4057703

【兒童福利服務的類型】
卡都興(A. Kadushin)曾將兒童福利服務分成三類
分別是:
1.支持性服務:是協助家庭成員運用自己的力量,來減輕親子間的壓力或緊張的服務(支持性服務的特質在使兒童能居住在自己的家庭,雖然家庭功能有缺失,但父母能有意願向外界機構求助,藉著支持性服務幫助父母勝任親職角色,使親子間的緊張或壓力獲得改善)。

支持性服務主要型態有二者:
(1)兒童輔導機構:透過對兒童的直接輔導,使兒童對父母的管教有適當的反應。
(2)家庭服務機構:經由服務來增強父母的能力,使其能適當的扮演親職角色。此外,兒童福利機構為受虐待與疏忽兒童提供的兒童保護服務,也屬於支持性服務,透過服務強化家庭功能,使父母能扮演為社會所期許的角色。

2.補充性服務:係指用來補充父母職責和家庭功能的兒童福利服務,包括維持家庭基本所得的措施、日間托兒,以及在宅服務。其特質是在家庭發生危機而致親職功能不足,影響兒童正常成長時,經由外界協助,補充父母職責,使兒童仍能繼續住在自己家裡,在溫馨親情中健全成長。

父母主要職責是供給兒童供給兒童基本生活所需,以促使兒童正常成長,一旦家庭中的生計者失業、殘疾或死亡,都可能影響家庭所得,因此補充生活服務,給予失業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和貧童生活補助等措施,以維持家庭所得,使兒童不致生活無以為繼。當母親就業、生重病或離婚時,使父母原有功能難以發揮,而日間托兒服務、在宅服務即可補充父母這部分功能。

3.替代性服務:係指家庭發生嚴重問題,或親職不彰,威脅到兒童受教養權益,其親子關係須暫時或永久分離的兒童福利服務,包括收養、家庭寄養以及機構教養等。

這項服務除非是萬不得己,否則不會剝奪兒童受親生父母養育之權利。但當原生家庭發生危機無法滿足兒童生理照顧、心理與社會需求,甚至會危及兒童生命安全,則父母教養權利與功能將被替代性服務取代。如家庭寄養、收養或機構收容。若是寄養與機構收容,其兒童監護權仍歸屬於親生父母,凡涉及兒童重大權益時,仍須有親生父母同意,但若兒童被收養時,親生父母永遠喪失監護權,而收養父母則取得兒童監護權,也就是具法律關係中的「法定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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