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問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勞工每 7 日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按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所實施之「四週變形工時」,得以 2 週內給予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B)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實施的「八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C)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全部都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實施的「二週變形工時」,得將其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
(D)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每 2 週工作時數原則不得超過 84 小時
統計: A(569), B(966), C(1633), D(549), E(11) #403144
詳解 (共 10 筆)
整理自20F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問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B)
(A)勞工每 7 日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按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所實施之「四週變形工時」,得以 2 週內給予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改4週
(B)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實施的「八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正確
(C)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全部都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實施的「二週變形工時」,得將其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 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D)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每 2 週工作時數原則不得超過84 小時 改每週工作時數原則不得超過40小時
有錯請指教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修法後A也錯了吧
(A)勞工每 7 日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按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所實施之「四週變形工時」,得以 2 週內給予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