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
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下列取得方式何者為非?
(A)徵收
(B)都市更新
(C)市地重劃
(D)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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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2245), C(217), D(180), E(0) #668606
統計: A(304), B(2245), C(217), D(180), E(0) #668606
詳解 (共 2 筆)
#1120957
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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