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報到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
(B)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審判長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C)法庭開庭時經錄音,書記官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得庭後依錄音製作筆錄
(D)法庭內之錄影,得由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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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79), C(76), D(465), E(0) #2436168

詳解 (共 5 筆)

#4225384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5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A)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B)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


第6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C)。 前項規定,於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時,亦同。

第7條
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D)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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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848
(A)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報到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X;自每案開庭時起錄)
(B)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審判長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X;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C)法庭開庭時經錄音,書記官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得庭後依錄音製作筆錄(X;應當庭依法製作筆錄)
(D)法庭內之錄影,得由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O)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4 條
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條後段情形,錄音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6 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
前項規定,於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時,亦同。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7 條
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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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664
第 5 條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項規定,於遠距審理(訊問)開庭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情形,錄音、錄影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第 6 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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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672

第 7 條
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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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500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項規定,於遠距審理(訊問)開庭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情形,錄音、錄影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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