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對於下列何種具有危害性之物品應予標示,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A)原料
(B)化學品
(C)氣體
(D)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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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751), C(39), D(60), E(0) #683494

詳解 (共 2 筆)

#959949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102年07月03日)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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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689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去(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103年7月3日施行之第一階段41種附屬法規已配合修正發布,相關新措施如下:

  • 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 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 鑑於目前通訊設備發達,可透過多元通報管道,將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時限,由24小時縮短至災害發生後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除掌握事故發生原因外,俾能儘速提供職災勞工診治與重建的協助。
  • 104年1月1日施行之第二階段新措施,則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器具驗證、化學品登錄及分級管理制度、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及增列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等監督機制,期藉由源頭管理及風險分級管理機制,提升我國安全健康勞動力。

    勞動部強調,唯有確保產業安全,方能確保廠商及勞工之權益,職安署組織改造後,勞動檢查僅為策略工具之一,於該法施行後,將採行宣導、輔導、技術協助等多元策略工具,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以達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目的。又為減少該法施行對部分事業單位調適之影響,勞動部職安署已就事業規模、風險等情形,擬訂相關行政指導,讓勞動檢查機構以適當之防災工具,協助或督促事業單位改善。此外,為使各界充分瞭解本次職安法第一階段施行之41種既有附屬法規修正情形,將陸續規劃分區辦理多場次之法規修正宣導活動,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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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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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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