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不符領取老人年金之資格,行政機關不察而誤發,其後發覺,擬對甲撤銷核發之處分,並請求返
還該年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以脅迫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B)甲隱匿其年收入致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C)甲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D)甲如非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行政機關即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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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79), C(366), D(3021), E(0) #906266
統計: A(89), B(79), C(366), D(3021), E(0) #906266
詳解 (共 8 筆)
#2314295
D 不當得利當然可以依行程法117條裁量後,再依127條以行政處分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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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702
此乃信賴保護所生之法律效果,端視個案中撤銷行政處分所欲達成之公益與人民之信賴利益孰輕孰重,若公益仍較重要,此時即便人民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仍得撤銷該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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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491
甲如非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行政機關即不得請求返還=> 反面解釋是不是「甲如果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這樣應該也算是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的構成要件,為什麼是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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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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