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一子丙,甲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有效但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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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2), B(50), C(139), D(6), E(0) #2429896

詳解 (共 1 筆)

#4396848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此項生父認領,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故認領後即形成一定身分關係。

又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此係為維護社會倫常、保護非婚生子女而設,除為非生父者,認領後即不得撤銷。

由上,即使甲是在乙父丁之脅迫下認領丙,甲對丙之認領仍應認為有效,且甲不得以係受脅迫之意思表示而撤銷。

故答案應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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