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共有土地之訴,以共有土地之全部價值為準
(B)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定之
(C)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D)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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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 C(20), D(298), E(0) #788453
統計: A(18), B(11), C(20), D(298), E(0) #788453
詳解 (共 4 筆)
#1031813
(D)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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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607
B)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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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976
(A)X
民訴 第77-11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B)X
民訴 第77-12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C)X
民訴 第77-13條
(D)O
民訴 第77-1條
I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II
III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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