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乙起訴,行使乙對於丙之權利,實際上甲並非乙之債權人,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原告之訴
(B)原告甲主張台北縣政府徵收不合法,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縣政府應拆屋還地,返還所有物,其訴不合法,因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C)甲主張乙對於其之買賣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起訴確認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其訴有理由
(D)共有人甲、乙、丙、丁,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因丁同意分割,乙不贊成甲之分割方案,丙不同意分割,乃對於乙、丙、丁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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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70), C(74), D(304), E(6) #788462
統計: A(133), B(70), C(74), D(304), E(6) #788462
詳解 (共 4 筆)
#1438818
D.共有的土地,無論是基於繼承來的公同共有或是其他原因所生的分別共有,在無法令規定,或依該土地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約定不分割期限情形下,共有人都可以隨時主張分割。若部分共有人反對分割,又無法以協議分割方式完成分配時,則主張分割的共有人,應將其餘共有人全體列為被告,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但法院判決可自行依其認為妥適的方式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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