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撤銷之事由?
(A)內容不明確
(B)認定事實錯誤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陳述意見
(D)救濟期間告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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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373), C(2113), D(4485), E(0) #3116923

詳解 (共 10 筆)

#5923326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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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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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695
(A) 內容不明確
  • 違反明確性原則(不是111條無效的行政處分)
  • 除非違反明確性重大且明顯時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或7款規定應屬無
  • 其他不明確瑕疵則僅造成行政處分違法得撤銷
(B) 認定事實錯誤
  •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之「撤銷原因」,乃指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而應予撤 銷之原因,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及適用法規之瑕疵
(C)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陳述意見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
  •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法律效果不是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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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以下是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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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不撤銷(政府失誤

    1. 如果處分機關(政府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比法律規定的還長,但後來發現錯誤並通知更正,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仍然依照原本較長的期限提起救濟,導致錯過法律規定的期間,那麼這個救濟行為仍然算是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不會因此喪失權利。

    2. 如果處分機關沒有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且沒有更正,導致當事人錯過期限,但在收到處分後一年內提出救濟,則仍然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不會因機關的錯誤而喪失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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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634
(A) 內容不明確  得撤銷
(B) 認定事實錯誤  得撤銷
(C)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而未給予陳述意見  得撤銷
(D)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  更正或給一年時間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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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526
個人覺得(C)依照行程法§114屬得補正之瑕疵,尚未到達題目構成撤銷事由程度,有給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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