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
事項一律注意。」其採職權調查主義設計之主要根據為下列何者?
(A)依法行政原則
(B)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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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6), B(1400), C(1426), D(2991), E(0) #1808955
統計: A(5476), B(1400), C(1426), D(2991), E(0) #1808955
詳解 (共 8 筆)
#3280035
職權調查主義來自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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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568
考這題就是在考對選項的定義明不明確。
A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法律定之、法律保留
B明確性 我覺得可以從法明確的三個要件來推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C信賴保護:不可任意變更承諾,禁止「恣意」可白話想成→承諾要說到做到
D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法律作為的「正當性」「有效性」應建立在正當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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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115
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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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559
釋字第六六○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林錫堯
職權調查主義之概念
行政程序上,關於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方面,採職權調查主義(Untersuchungsgrundsatz),即指行政機關有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而不受當事人陳述之拘束。行政程序採職權調查主義,係溯源於依法行政原則,蓋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必以正確掌握充分的事實為前提,並因而得以確保公益之實現,是故,關於調查證據與認定事實,不委由當事人之意志決定之,而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即揭示職權調查主義之主旨。但亦容許法律基於特殊考量而為不同內容之特別規定(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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