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含藥化粧品?
(A)髮表著色劑
(B)染髮劑
(C)燙髮劑
(D)止汗制臭劑
統計: A(4985), B(173), C(610), D(1647), E(0) #1943411
詳解 (共 10 筆)
依照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含有醫療或獨劇藥品,且符合含藥化粧品基準者,為含藥化粧品,需取得許可證後才能製造或是輸入。
包含: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美白劑、與其他。
其他項目包括:sulfur (面皰預防)、salicyclic acid (去角質、面皰預防)、allantoin (潤膚)、hydrogen peroxide或carbamide peroxide (美白牙齒)、triclocarban (抗菌)。
詳見: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614
不過,新版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法已於107年5月2日修正,取代原先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日期為108年7月1日。新法將含藥化妝品移除,改稱為特定用途化妝品,且不需要取得許可證,改以產品登錄等制度取代之。
小小整理一下
依據新法《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一般化妝品→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即可
特殊化妝品→新法公告起五年內(民國112年)許可證到期者,應依"特定用途化妝品許可證核發辦法"於到期日前
三個月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後;但新法第五條第六項有提到,五年
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就會取消了,屆時應該就沒有特定用途化妝品查驗登記一說了
*特定用途化妝品依食品藥物管理署108.05.28之規定,指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
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
若有錯誤,還望版上各位高手不吝斧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用途化粧品: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
特殊用途化妝品口訣
賽亞人流汗燙染髮
防曬
牙齒美白
止汗制臭
燙髮
染髮
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
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想請問條文中的特定用途化妝品指的就是舊法中的藥用化妝品的染、燙髮、止汗制臭劑那些嗎?
除了一般化妝品改為只要進行產品登陸,這些所謂的特定用途化妝品還是要經過查驗登記並拿到許可證囉?
那最佳解最後補充的新法將含藥化妝品移除,改稱為特定用途化妝品,且不需要取得許可證,改以產品登錄等制度取代之。
這句話又是什麼意思呢?為什麼不需要取得許可證?@@ 煩請各位神人幫小弟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