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民法》之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A) 2年
(B) 5年
(C) 10年
(D) 15年
統計: A(564), B(807), C(746), D(5465), E(0) #1786704
詳解 (共 7 筆)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養租退紅利)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17.依民法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 給付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民法消滅時效
一般15,侵權2+10,定期5,短期2。
根據 《民法》第 125 條(一般消滅時效):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這是民法時效制度中的「原則」,也就是如果法律沒有針對特定權利另外規定(例如租金、利息、修車費等),通通都是適用 15 年。
選項解析與常見時效(考試必考重點)
法律常識考試非常喜歡考「例外」情況,建議你將這三個數字一起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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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5年:一般請求權(如:買賣價金、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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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 1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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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定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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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租金、利息、紅利、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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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年:相當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 1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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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日常生活/職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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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住宿費、飲食費、運送費、修繕費、律師/醫生/會計師之報酬、商品代價(商人零售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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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速判斷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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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住宿、吃飯、修車、買東西、看醫生」⮕ 為了維持社會安定,時效最短,選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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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租金、利息」等每個月或每年要繳的 ⮕ 選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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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沒特別說是什麼,只問「一般」或「原則」 ⮕ 選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