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為 A 上市公司之總經理,其知悉公司重大未公開的利空消息。於該消息未公開前之下列行為,何 者未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之規定?
(A)甲自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該公司之普通公司債
(B)甲自集中交易市場賣出 A 公司股票
(C)甲將該消息告知其好友乙,乙於消息未公開前賣出 A 公司股票
(D)甲原本要買 A 公司股票,知悉該利空消息後就不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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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0), C(15), D(494), E(0) #1952895

詳解 (共 3 筆)

#4069301
不應選A:總經理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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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694

(A)甲自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該公司之普通公司債(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 
(B)甲自集中交易市場賣出 A 公司股票(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

(C)甲將該消息告知其好友乙,乙於消息未公開前賣出 A 公司股票(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 

(D)甲原本要買 A 公司股票,知悉該利空消息後就不買了:缺乏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之一:買賣股票(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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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591

(D)採利用說(新修法,條文中:實際知悉=>改採知悉說=>特別注意)

  說明:1.利用說:是美國的通說,但我立法時美國通說是"知悉說"

          2.法條採"知悉說",但適用範圍太大,易殃及無辜,幸好"立法理由"中有"利用"兩字

          3.遂限縮法條文義解釋:不僅知悉,還要有買賣的動作(利用).若躺平裝死毫無動作,對市場既無影響力,自不宜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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