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團體協約法第 23 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之義務,不包含下列何項義務?
(A)團體協約當事人之當事團體,對於其所屬會員,有使其不違反團體協約所約定之義務
(B)團體協約中,未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時,應負給付違約金之義務,於團體 協約當事人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義務時,其對於他方仍應負給付違約金之義務
(C)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團體協約關係人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仍有義務繼 續遵守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
(D)不得以妨害團體協約之存在或其各個約定之存在,而為爭議行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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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43), C(35), D(29), E(0) #3034575
統計: A(12), B(143), C(35), D(29), E(0) #3034575
詳解 (共 3 筆)
#578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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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23條 (A)(B)(D)
1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不得以妨害團體協約之存在或其各個約定之存在為目的,而為爭議行為。
2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
3 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或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他方應給付違約金。
4 關於團體協約之履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21條 (C)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第23條 (A)(B)(D)
1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其權利繼受人,不得以妨害團體協約之存在或其各個約定之存在為目的,而為爭議行為。
2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所屬會員,有使其不為前項爭議行為及不違反團體協約約定之義務。
3 團體協約得約定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義務或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他方應給付違約金。
4 關於團體協約之履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21條 (C)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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