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自 102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勞動部後,下列何者負責勞工保險之爭議審議業務?
(A)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B)勞動部勞動法務司
(C)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D)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統計: A(327), B(381), C(150), D(20), E(0) #1510420
詳解 (共 7 筆)
監督---->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
負責(執掌)----->勞動部勞動法務司
勞動法務司 職掌業務
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
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訴願案件之處理。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
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
勞保條例5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
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
會行之。
-->請問為甚麼這也是審議爭議事項??
42 自 102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勞動部後,下列何者負責勞工保險之爭議審議業務?
(A)勞動部勞工保險局(X)
勞保局主要承辦勞工保險業務,並陸續接受委託(任)辦理社會安全體系的各項業務,業務範圍涵括了社會保險、勞動保障及社會福利津貼等;包括受委任辦理積欠工資提繳與墊償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業務、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新制業務、國民年金業務等。
https://www.mol.gov.tw/introduction/2089/2093/2493/ (B)勞動部勞動法務司(O)
勞動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
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二、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
六、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
(C)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X)
監督---->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
負責(執掌)----->勞動部勞動法務司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現已廢除
設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D)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X)
勞動部成立後,勞動基金之收支、運用、監理功能分立,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轄下七大勞動基金,包括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整體勞動基金規模與國際相較約為世界排名第40名。勞動基金運用局之成立,將整合勞退基金及勞保基金之研究、稽核及管理資源,打造更堅強的投資團隊,以審慎穩健之資產配置及風險控管機制,布局國內、外利基市場,期大幅提升基金運作效能,追求勞動基金長期穩定績效,確保勞動基金之收益性、安全性及流動性,以增進勞工福祉。
https://www.mol.gov.tw/introduction/2089/2093/2527/
勞動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
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六、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
各選項職掌業務及法源如下
(A)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規劃、資料蒐集與分析、保險費率精算、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及其他綜合規劃。
二、勞工保險之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查核、保險資料管理及其他承保業務。
三、保險費之計算、收繳及欠費處理。
四、勞工保險之給付審查及核付業務。
五、依法接受委任辦理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收支、積欠工資提繳及墊償等業務。
六、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七、其他與勞工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B)勞動部勞動法務司
勞動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
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二、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
六、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
(C)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
勞工保險監理業務於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為監督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保險業務,特設勞工保險監理會。
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設置要點第二點
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險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四)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D)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部主管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投資管理業務。
二、各基金之投資政策、資產配置與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各基金風險預算之編製、定期性風險報告之編析及風險管理之執行。
四、各基金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委託國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之規劃、遴選、執行及監督考核。
五、各基金投資運用之帳務處理及保管。
六、各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七、各基金綜合業務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八、各基金運用管理法令之研擬及執行。
九、各基金風險管理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與基金業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