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時所擬具之重劃計畫書在公告期 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表示反對,且符 合下列何種情形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 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A)反對者所有之土地面積達重劃地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時
(B)反對者所有之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 以上時
(C)反對者所有之土地面積達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時
(D)反對者所有之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 時 (出處: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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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1272), C(731), D(5634), E(0) #1775885

詳解 (共 3 筆)

#3063190
將土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面積整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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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302
第56條(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各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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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978
  1. 第 5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
    公告實施。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
    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
    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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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45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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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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