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對於發展遲緩兒童的篩檢-鑑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跨階段幼小轉銜申請鑑定安置,因各種原因,導致在認知發展、動作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社會及情緒表達發展、 生活自理發展等五項發展領域有落後的情形,可經由診斷證明以發展遲緩兒童身分,申請特教服務
(B)是指 0~6 歲兒童,在一定時間內未達正常發展兒童的 90%,有發展進度落後或異常情形
(C)目前台灣所使用的篩選工具是「學前發展檢核表」
(D)根據教育部 2023 年最新統計,發展遲緩幼兒是佔特教需求類別的人數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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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5), C(7), D(21), E(0) #3446130
統計: A(27), B(15), C(7), D(21), E(0) #3446130
詳解 (共 4 筆)
#7306700
(A)跨階段幼小轉銜申請鑑定安置,因各種原因,導致在認知發展、動作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社會及情緒表達發展、 生活自理發展等五項發展領域有落後的情形,可經由診斷證明以發展遲緩兒童身分,申請特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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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診斷證明尚無法申請特教服務,須經由鑑輔會評估審核後,獲得鑑定安置才能申請特教服務。
且若跨階段幼小轉銜為幼大升小一階段,僅憑「發展遲緩」尚無法獲得特教身分,需要有「明確的鑑定類別」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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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227
發展遲緩是0-6歲
應該不會有「幼小」轉銜的問題
應該不會有「幼小」轉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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