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某公司受託處理銀行委外業務,應符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毋需簽訂委託契約,僅須本著誠信原則處理業務即可
(B)簽訂概括性委託契約,各項業務均可代為處理
(C)該公司應以銀行名義處理業務
(D)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該公司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
統計: A(24), B(61), C(83), D(1927), E(0) #2668907
詳解 (共 2 筆)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2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極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依據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10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二、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六、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七、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八、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九、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十、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金融機構應於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金融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複委託之範圍、限制或條件。複委託契約應准用本條規定訂定之。
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金融機構得按原契約繼續辦理至契約期限到期為止;惟契約未訂有期限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六個月內補正,否則該契約自動終止。
由此可知不可概括委託,項目跟範圍是有限制的,且必須詳細列出委外項目,故(B)選項錯誤。
第10條第1項第9點,"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故(C)選項錯誤。
§ 14 第1項
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然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六、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項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七、湊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戴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故(D)選項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