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某衛生局查獲一批來源不明之洗髮精,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對該違規產品之處置,下列何者錯 誤?
(A)得命化粧品業者下架該違規產品
(B)應訂定期限命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通知販賣業者回收市售違規產品
(C)得命化粧品業者重新包裝後,方可上架販售
(D)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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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31), C(6177), D(586), E(0) #1943412

詳解 (共 4 筆)

#3195116
為了找這幾行字眼睛快花了XD化粧品衛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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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9488

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得採取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等管理措施之事由)

化粧品業者疑有違反本法規定或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啟動調查,並得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下架或予以封存

一、逾保存期限

二、來源不明

三、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或本法其他之抽查、抽樣檢驗,得命化粧品業者提供原廠檢驗規格、檢驗方法、檢驗報告書與檢驗所需之資訊、樣品、對照標準品及有關資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情形經調查無違規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第十六條(業者禁止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化粧品之事由)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第十七條(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回收市售違規產品之事由)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

化粧品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前二項化粧品時,販賣業者應予配合

 

第十八條(化粧品沒入銷毀之事由)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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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163
補充:《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也有將化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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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769
來源不明你重新包裝也沒辦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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