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一般解釋上認為,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並不違法該條之規定,請問此係運用何一解釋方法:
(A)類推適用
(B)目的限縮
(C)擴充解釋
(D)當然解釋
統計: A(420), B(3274), C(645), D(693), E(0) #190399
詳解 (共 10 筆)
但若將該法律事實排除不予適用該條文,則反而違背立法目的時,
就應例外的允許法律條文適用於該法律事實。
例如:民法77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欲贈送房屋給予無行為能力人,
然因為 同法第106條 法定代理人與行為人不得為同一人,故需以目的性限縮作為法
理基礎,來完成贈與。
下列各項,何者不是補充法律漏洞的方法?
(A)類推適用(B)法律續造(C)目的限縮(D)限縮解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2 年 - 09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3183答案:D
《法律漏洞》
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及規範計畫,對於特定問題,應有所規定,但因立法者之疏忽,卻未規定。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1)公開漏洞-類推適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沒有規定時,採用類似案件的法律規則裁判案件。法理上的規則叫“類似案件類似處理”。「比附援引」 (2)法律續造:逾越或違反法律文義的「解釋」。 法律內的法的續造(法律漏洞的填補),由法律適用機關進行。 (3)隱藏漏洞填補-目的性限縮。是指一個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含在內,而按照該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不應該包括這類案件的,故排除該類案件的適用。 (D) 限縮解釋是文義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僅縮小文義解釋範圍。
目的性限縮---已實質上變更法律文義。指法律文義過廣,將不同案型皆納入同一法律規範當中,形成「不同事物卻作相同處理」的缺失,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將原本受法律文義涵蓋,卻不適合由該法律規範事務,依目的性考慮,排除在該法律適用之外,從而對原有法律文義有所限縮。
如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列,為目的性限縮。
C如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自己代理之限制,不含父母等法律代理人。
民法第106條解釋:(本人)男方要離婚 找你當委任律師(代理人)那麼你就不能當女方(第三人)律師
或其他相關訴訟 比如子女監護權 。但如果男方有欠女方金錢 你可幫女方對我進行訴訟。
本條規範禁止雙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之意旨在於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之利益,尤其在本人為未成年人之情形下,更應考量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基本思想。
D.限縮解釋:如女人、老人、小孩以及年齡不符合的男子不用服兵役,是文義不清楚,不是指個別案件。僅縮小文義解釋範圍。
一般解釋上認為,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並不違法該條之規定<<<將此行為排除在法規範之外,屬於目的限縮

但如果男方有欠女方金錢 你可幫女方對我進行訴訟。
這句有沒有大大有更詳細的解釋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