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工會法有關工會內部機關權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會理事之選任是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B)工會各種辦理會務員工之選任,需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C)工會與工會合併由理事長批准即可
(D)工會章程可由工會理事會來決議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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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45), C(2), D(4), E(0) #303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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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 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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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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