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對誰負責?
(A)立法院
(B)監察院
(C)國家安全會議
(D)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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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50), B(37), C(63), D(126), E(0) #132090
詳解 (共 3 筆)
最佳解第57條應改參閱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 第 3 條 |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
| 第 53 條 | |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 第 57 條 |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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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國民大會原有之組織
國民大會由國民大會代表組織之,國民大會代表的產生,依民國八十六年修訂之憲法增修條文,國大代表由人民於各法定區域,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出,另依政黨得票比例,產生國內八十名代表,居住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二十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直轄市、縣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十人。 四、全國不分區八十人。
前項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不適用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國民大會原設主席團三十三人,為提高議事效率,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
首任議長、副議長經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八日選舉之,選舉結果,錢復代表當選第三屆國民大會議長、謝隆盛代表當選第三屆國民大會副議長。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錢議長被總統提名為第三屆監察院院長而辭去國大議長職務,另謝副議長亦因病請辭代表職務,國民大會乃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改選議長、副議長,選舉結果,蘇南成代表、陳金讓代表分別當選為議長、副議長。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蘇議長南成辭去國大議長職務,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由陳副議長金讓代理議長職務。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經議長遴選報告大會後特派之,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襄助之。
國民大會設秘書處,分組、室辦事,其組織為:一議事組;二資料組;三文書組;四總務組;五公共關係室。又國民大會設人事室、會計室,另於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以臨時編組處理有關事務。
貳、民國八十九年修憲後之組織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改國民大會之組織,將國民大會代表改為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
參、民國九十四年第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職權均已移轉,原有組織已無存在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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